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853号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达成和解,原告基于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6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