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21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4260904296,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58号-28,1701-1710室。
法定代表人: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薇,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41908T,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工业路1号。
被执行人:李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溧阳明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6846654U,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平桥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51年8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李翔,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溧阳明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明生、李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8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0000元、利息252474.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0日),合计5732474.16元,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并承担以54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1.14‰支付的利息。二、如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溧阳明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平桥集镇镇广路南侧(溧xx用(xxxx)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限额1239.84万元)。三、李明生、李翔对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3188元,减半收取265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1594元,由江苏平桥建设有限公司、溧阳明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明生、李翔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481执2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宗金福
审判员 丁文标
审判员 刘 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