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6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陈行村三队方家宅72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国,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井路18号。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圣戈班韩格拉斯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7元,减半收取计3,19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军欢
审判员 胡 瑜
审判员 胡玉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俞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