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执94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明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5执56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364,739.3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于2019年4年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
执行中,本院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已查找到的所有银行账户,未见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资金账户等财产,名下的房产被多案债权人轮候查封,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沪0115执56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生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闵浩德
审 判 员
谈卫峰
书 记 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