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1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4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陈行村三队方家宅****。
法定代表人:黄惠良,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江彧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静云
书 记 员 王雨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