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992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冻结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7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578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