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执异40号

申请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677233978。

法定代表人:刘泉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46953Q。

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太平洋公司)、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同创公司申请追加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集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同创公司称,申请追加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我公司与昊洋公司、贵州太平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贵州太平洋公司在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6月27日,贵州太平洋公司进行工商变更,将其股东变更为太平洋集团(持股95%)和陈雷鸣(持股5%)。在我公司与二被执行人发生债权债务及起诉追索合同欠款时,贵州太平洋公司均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仅有太平洋集团公司,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股东变更的行为系为逃避债务,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公司法等规定,申请追加太平洋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同创公司与昊洋公司、贵州太平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8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被告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生效判决确定案涉合同债务发生在2016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冀0984执358号之三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贵州太平洋公司由太平洋集团投资于2011年2月28日成立,2019年6月27日变更为陈雷鸣持股5%,太平洋集团持股95%。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公司是被申请人太平洋集团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是一人公司。本案债务发生在贵州太平洋公司股权变动之前,太平洋集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贵州太平洋公司,故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创公司申请追加太平洋集团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执行(2019)冀098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与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对(2019)冀098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闫 涛

审判员 石宝山

审判员 张冬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