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执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后瓮安县工业园区办公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雷鸣,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大河镇经济开发区规划展示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孙彦飞,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984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昊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缴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