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405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泉红,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限定的时间交纳案件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