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京大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泉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99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同创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从未达成过相关合意,在不存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因承揽工程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