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460号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公舒萌,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北塘东海路1019号201-10室。
法定代表人迟迅。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融创鼎晟置地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娄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