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328号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顺驰滨海置地有限公司、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赫连建敏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