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2503号
原告:***,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第三人: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御景园邸12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州道49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天津开发区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隆地热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