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424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珊,天津尚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5513C。
法定代表人:龚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滨海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北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7756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一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204(天津创远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03419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建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一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