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195号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5513C。
法定代表人:龚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