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195号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35513C。 法定代表人:龚淑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中法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