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恒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81民初2217-2号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恒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恒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尚彩霞 审判员唐俊清 人民陪审员赵敏
书记员宋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