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531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总经理。
被保全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远志,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1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价值2329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于曲靖惠民村镇银行金江支行账号为5303********存款2329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20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