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玉田,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乐陵市城区,系原告单位职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齐国静,男,汉族,1995年5月28日出生,住乐陵市,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江路中段1032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荣,经理。
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奕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申请费254元,共计446元,由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秀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