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民初773号
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智宏。
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1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1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