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81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591536008。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街长城锦苑3-2-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40347288J。
法定代表人:王浩,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鲁1481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中环鑫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鲁1481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979元。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认可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1)鲁1481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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