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8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0000元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2、2023年3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3月21日,本院赴湖南省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3年3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23年3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做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认可本院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的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华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