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773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5217.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体佰胜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481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