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

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212号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烊茗,经理。 申请保全人乐陵泰山人造草坪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诉前调10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中路支行账号5305********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 二、冻结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团源支行账号1340********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 三、冻结被保全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昆明××路支行账号8719********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