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2民初326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山,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斐,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长虹社区居委会。
负责人:姚进生。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汪从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国,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观音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宗国、傅奇燕(实习律师),湖北汉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进生,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2102019********。
被告:孙志月,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
被告:任俊波,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观音阁投资有限公司、姚进生、孙志月、任俊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秀伟
书 记 员  黄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