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425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
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法定代表人:汪从林。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明珠大道68号黄冈创业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538333W。负责人:王国宏。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