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701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7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97890元,未执行标的5797890元,执行费56389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2年10月7日、2022年10月26日、2022年1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到社区对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其他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2年12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百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701执2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轩 屹
审判员 艾开来木
审判员 刘 美 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建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