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岐山县***建安模板租赁站、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建安模板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新民路西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3MA6X9PJ73C。
经营者:李新梅,女,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岐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胜英,男,195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岐山县。
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岐山县***建安模板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70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2198.5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09481.34元及利息,并返还申请执行人租赁物品(详见清单)、如不能返还则按照同类型号通用物品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赔偿价格以折价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2456元、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683元,承担执行费26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经协调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申请执行人部分租赁物,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通过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情况,于2022年11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泉镇十月社区车站大道557号1层103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浠水县不动产权第0001323号)。因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作出(2022)陕0403执55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作出(2022)陕0403执552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查控措施,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奔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