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五祖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698012694J。 法定代表人:***。 关于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经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工商总局、民政、网络资金、银行和传统不动产、公积金,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房产,其中**县正街鑫城三期项目部临时办公用地及原**一中学生宿舍四楼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尚未分割,暂时不具备分割、处置的条件。对于地下车库,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基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案外人**嘉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三方之间就车位处置权存在分歧。基于以上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基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与申请执行人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待时机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亦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鄂11民初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