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05民初169号之一
原告: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黄泥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云赞,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衡阳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
原告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