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执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港区磁湖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606861123。
法定代表人:罗征,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白沙镇白沙街影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18156367X3。
法定代表人:吴高鹏,经理。
被执行人:阳新县正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林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97188535W。
法定代表人:程政学,经理。
被执行人:吴高鹏,男,1961年4月23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程政学,男,1976年8月27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8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刘猛会,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石显荣,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吴雷鸣,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新县正茂置业有限公司、吴高鹏、程政学、***、刘猛会、石显荣、吴雷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2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02执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雷刚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