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22民初85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阳新县白沙镇白沙街影院路。
法定代表人:吴利芳。
原告***诉被告阳新县永发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暂不需要法院处理为由,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阳新县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姜友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应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