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梦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宿迁梦溪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24号
原告: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棉花原种厂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倪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新河镇新槐村蔡庄组056号。
法定代表人:蔡刘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泗阳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49700元及利息(以649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4月27日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的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成子湖旅游度假区水稳和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被告发包该工程给原告施工。施工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相关付款方式及逾期付款责任。后双方经过结账、付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49700元未支付。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丽的近亲属系该院在编干警,为了案件妥善处理,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此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华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丽的近亲属系泗阳县人民法院在编干警,为公正审理案件,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本案不宜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易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