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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1民初1639号
原告:董翠英,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
法定代表人:左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晓璐,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亮,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董翠英与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于2022年3月10日申请追加章亮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经本院组织调解解决,原告董翠英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翠英撤回对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翠英负担。
审判员刘雪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