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丽,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
法定代表人:左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凤妹
二O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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