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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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2044号之二
原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东升西路1700号嘉兴科技京城1幢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82665554W。
法定代表人:殷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
法定代表人:左建平。
原告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7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由嘉兴市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维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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