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3273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宁市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丁桥镇镇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559067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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