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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英楷模五金筛网店、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733号 原告:XXX筛网店。 被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原告XXX筛网店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以诉前调解方式立案受理【(2023)浙0424民诉前调XXXX号】,后调解未果,本案转为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筛网店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800元,由原告XXX筛网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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