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733号
原告:XXX筛网店。
被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原告XXX筛网店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以诉前调解方式立案受理【(2023)浙0424民诉前调XXXX号】,后调解未果,本案转为正式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自愿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X筛网店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800元,由原告XXX筛网店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