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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6条被罚款叁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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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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