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783号
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2层201。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华,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9150.08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成 竹
书 记 员 李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