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支建民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9368号
原告:支建民,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燕滨,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钊,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支建民与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支建民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支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支建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支建民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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