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庞宝鼎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4935号
原告:庞宝鼎,男,193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京韬(系原告之子),住北京市东城区盔甲厂胡同5号。
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理人:孟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庞宝鼎与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庞宝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补足原告从2013
年至2018年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10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6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不字[2022]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要求被告支付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庞宝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小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