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异39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殷明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希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森集团),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梁希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希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森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梁希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煤集团与希森集团、希森房地产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兴明
审判员  蔡清泉
审判员  国洪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