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家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与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4856号
原告:北京家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仙台村6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西,女,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飏,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家得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家得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家得利***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利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晓萌
书记员 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