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1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福,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粉花,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4号。
法定代表人:孟瑞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谷丰东路30号院19号楼1-5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玉蕾,女,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墨臣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麟阁路85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赖军,总裁。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勇,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丽环,女,北京墨臣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项目建筑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志福、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绿都锦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墨臣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存在不妥之处,需要进一步查清相关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志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4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石 煜
审 判 员  徐 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子阳
法官助理  樊思迪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