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1民初3904号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建新国际钟表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8533085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五交化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617095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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