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786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五交化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6617095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原告***以已与被告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计1,41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林 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