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娟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6656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尉菊,经理。
被告:李娟根,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奚利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奇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