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娟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037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尉菊,经理。
被告:李娟根,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娟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合计4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宏
审 判 员  奚利强
人民陪审员  费兴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祝佩英
书 记 员  张奇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