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殷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7037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海燕,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尉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70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现金8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贵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奇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况;
………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