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8601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铁路工务办公楼。
被执行人:***,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860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2682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718.63元,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也无可供执行的债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50000元。截至2020年3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5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长兴耀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8601执1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